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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社部门备案制看行政权力如何过度介入市场评价

2026-05-26 10:38:20 作者 : 浏览 : 5 次 0 评论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中央第十一巡视组:

当前,“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正在逐步厘清。在职业技能认定领域,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本应从具体发证业务中退出,转向社会化等级认定。然而,对第三方评价机构设置的备案程序,在实践中已异化为变相许可——既无法规授权,也无公开标准,构成了事实上的市场准入壁垒。

这一做法不仅增设了隐形审批门槛,更使行政权力在备案的名义下深度干预市场评价行为,现就相关问题实名反映如下。

一、备案制度异化的三个核心问题

首先是法律依据缺失,备案缺乏上位法授权。根据《行政许可法》,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目前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备案要求,多依据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立,缺乏上位法支撑。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将机构是否备案作为开展评价活动的前置条件,实质上构成了变相行政许可,与“清单之外无审批”的改革精神背道而驰。

第二是标准模糊且带有排他性,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各地备案办法虽列有形式条件,但在执行中行政部门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多地文件明确规定“原则上每市州每个职业不超过3家社评组织”这在市场经济中属于典型的行政手段限制竞争、制造配额。同时,文件中的“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等主观指标缺乏量化标准,为人情关系和权力寻租留下了可操作空间。

三是管办不分,备案成为清除竞争者的制度工具。由于人社部门下属鉴定中心直接开展评价发证业务,这使人社部门既是市场的监管者,又是市场的直接竞争者JYPC事件中,一家合法经营27年的民营企业,其被否定的核心依据是“未在人社部门备案”。由于备案审批权掌握在竞争者手中,且缺乏公开透明的负面清单,这种“未备案即非法”的逻辑,实质上赋予了行政机关通过“不批准备案”来排除异己的生杀大权。

 

二、备案异化对市场秩序的实质性损害

上述制度对营商环境和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多重损害

首先,抑制民营经济活力。职业培训市场规模巨大,但备案配额制和模糊的准入标准,使民营资本面临极高的政策性风险只有获得政府“背书”的机构才能生存。这种操作对市场释放了“民营资本禁入”的负面信号,违背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

其次,易诱发权力寻租与腐败。当市场准入不取决于企业实力,而取决于行政部门的审批意愿时,“谁缴费、谁关系硬谁上”便成为潜规则,极易形成权钱交易的温床。

最后,损害政府公信力。政府承诺减少审批,却在备案环节增设隐形门槛,属于典型的“体外循环”式行政垄断,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方向相悖。

 

三、JYPC的诉求

一是开展专项公平竞争审查。请求对《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及各地实施细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名额限制”等条款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准入条件的规定。

二是取消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的变相行政许可明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属于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范畴,无需以人社部门备案为前提条件回归“放管服”改革精神,让市场而非行政权力决定证书的价值

三是彻底实现管办分离。建议督促人社部门剥离下属鉴定中心的发证职能。只有人社部门不再通过发证获取经济利益,其监管行为才能回归公平中立,才不会为维护下属单位利益而排斥优秀的第三方民营评价机构。

我们恳请中央有关部门,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坚决纠正这种披着规范外衣行垄断之实的行为。不要让“备案”成为权力寻租的温床,不要让“放管服”变成“放而不管、以管代禁”。请责令相关部门立即废止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备案,还职业技能评价市场一个清朗的法治环境。

 

举报人: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

2026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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